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冠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冠修於92年7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761,
20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冠修│自民國94年4│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399,920元││月22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34,927元││6月2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