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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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自民國96年6月9日起至96年9月5日止,任職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7樓「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活保全公司),並經生活保全公司派駐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1樓之摩天鎮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摩天鎮社區管委會)擔任總幹事之職,負責管理該社區事務及代收管理費、其他費用等行政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犯意,利用於附表所載收費日期,在摩天鎮社區管委會,向如附表所示社區住戶 郭淑珠李金芬賴春正倪萊蒂姚馨亞 等人收取管理費之機會,接續將其先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23374元,不依規定如數於收費日期當日或翌日交給摩天鎮社區管委會會計人員,而自行先予挪用,將之侵占入己,並為避免其犯行遭人發覺,遂於收費當時,先交付如附表所示交付收據號碼之收據予附表所示社區住戶郭淑珠、李金芬、賴春正、倪萊蒂、姚馨亞等人收執,其後,乃分別於挪用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數日後,再在附表所示入帳日期,使用附表所示入帳收據號碼之收據,將該管理費回補。嗣於96年8月22日,因生活保全公司派員查核,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生活保全公司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甲○○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認其於上揭時間,任職生活保全公司,並經生活保全公司派駐摩天鎮社區管委會擔任總幹事,負責該社區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收取等行政工作,且於附表所載收費日期,在摩天鎮社區管委會,向如附表所示社區住戶郭淑珠、李金芬、賴春正、倪萊蒂、姚馨亞等人收取附表收費金額金額欄所載管理費,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交付收據號碼之收據,後於附表所示入帳日期,使用附表所示入帳收據號碼之收據,將該管理費繳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伊因為遺失管理費收據本,有拿原來摩天鎮社區管委會印製的收據本為範本,再去印製管理費收據,而後來伊提出離職要把所有的帳都弄清楚,可能是為了要趕快把錢補進去,所以才又變成重覆開1張收據出去,並致交給住戶和交給會計之收據號碼會有不同,且平日會計沒有每天跟伊收管理費,那是 伊和 會計的默契,大家就好幾天才算1次,公司一定有公司的規定,但要看現場的作業情形,而伊不是被發現才補回管理費,是伊自己去查發現未繳回趕快補進去,況總幹事都有一定的金錢在做保管,不是說管理費就一定是明天入帳云云。然查:
(一)上揭事實業據證人即生活保全公司協理丙○○於本院審理理結證述被告自96年6月9日起至96年9月5日止,任職生活保全公司,並經派駐摩天鎮社區管委會擔任總幹事之職,負責管理該社區事務及代收管理費、其他費用等行政工作,而生活保全公司有要求被告,因為該社區有會計人員,在會計人員下班前,被告必須要把當天所收取的管理費,在當日或隔日交給會計作帳存入銀行,然生活保全公司於96年8月22日進行查核之後發現有5筆管理費有短少,分別是單據編號5105、5107、5108、5109、5110,被告於8月1日所收的18288元,即5105單據,是在8月8日入帳,另外的4筆是8月21日入帳等情甚詳(見本院98年
5月12日審判筆錄),且經證人即生活保全公司財務稽核乙○○於本院審理時就伊於96年8月22日至摩天鎮社區管委會進行稽核之情形結證稱:單據編號5105、5107、5108、5109、5110是住戶拿來,表示住戶實際上有繳費的,而4595、4651、4654、4655、4656的單據是會計所擁有的收據,是由當時的會計 周美華 提供,以上單據都是管委會合法印製的。8月22日稽核前,5105所載之金額18288元在
8月8日就已經入帳,8月10日之管理費於稽核前一天才入帳等語明確(見本院同上審判筆錄),另由證人即摩天鎮社區管委會財務委員丁○○於本院審理時就本案如何因住戶反應說管理費已繳,而進出社區感應卡無法使用,致發覺有異,經公告徹查後發現單據有不連號,詢問被告後,被告有補拿給會計入帳之過程結證在卷(見本院98年3月10日審判筆錄),此外,復有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聘僱契約書、管理費收取明細表各1份;附表所示交付收據號碼、入帳收據號碼之收據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附於96年度他字第2955號偵查卷第41、85頁;97年度偵字第5821號偵查卷第5-9頁)。
(二)至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顯與上開事證有間,已難遽採,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會計小姐收的管理費當天就入帳存到管委會郵局帳戶,如果是總幹事以手開收據方式收的管理費,通常是隔天就要交給會計小姐,會計小姐再存到管委會設在郵局的帳戶等語,而證人乙○○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們公司要求總幹事必須在當天或隔天將錢交給會計,公司是規定會計要每天去存入,會計沒有反應過,被告是隔了很久才交給會計去入帳,而未依照公司規定去做等語,核與證人丙○○上開所證關於被告代收管理費之處理規定內容,並無未合,益徵被告辯以伊和會計的默契是好幾天才算1次云云,容與事實不符,尚難憑信,且觀諸卷附管理費收取明細表可知(即96年度他字第2955號偵查卷第85頁以下),被告於8月1日、
2日、3日、7日曾分別開立收據編號4582、4583、4585、4590之收據向附表以外其他住戶收取管理費,甚於8月
8日至16日、19日至21日均使用與上開收據編號接連(編號間距4591至4650)之收據向附表以外其他住戶收取管理費多筆,而倘被告所辯遺失收據一節為真,則被告何以得於上開期間,使用上開各編號之收據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然其竟於8月1日即跳開許多編號另使用其他本收據號碼A005105之收據向住戶郭淑珠收取管理費,復於96年8月10日、13日、16日,接續使用收據號碼A005107至A0000000之收據向住戶李金芬等人收取管理費,顯見被告並非如其所辯因為遺失原使用收據本,而使用其他收據本,再佐以被告事後於附表所示之入帳日期,另使用附表所載入帳收據號碼之收據將前所收取之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繳回,即被告係違反規定於收取管理費後數日,甚逾10日始將收得之管理費繳回,堪認被告有將其先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自行先予挪用,將之侵占入己之情。又被告雖於案發前已將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回補,然被告所涉業務侵占罪,性質上屬即成犯,乃於被告就其業務上持有之管理費,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成立犯罪,縱其事後回補,亦僅涉及犯後態度,尚不影響已成立之犯罪,附此敘明。
(三)綜上,被告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於密接時、地,先後所為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款項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侵占行為之數個舉動,侵害一個法益,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應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合,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所有,竟為本件業務侵占犯行,顯有虧職守,損及雇主之權益,所為非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並兼衡其犯後態度、素行、侵占款項金額為23374元,而被告於案發前已有回補上開侵占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黎惠萍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收費日期│交付收據│住戶名稱│戶號│收費金額│││(入帳日期)│號碼│││(新臺幣/元)││││(入帳收│││││││據號碼)││││├──┼──────┼────┼────┼────┼───────┤││96年8月1日│A005105│郭淑珠│615-16-4│18288│││(96年8月8│(A00459││││││日)│5)││││├──┼──────┼────┼────┼────┼───────┤││96年8月10日│A005107│李金芬│617-19-1│1126│││(96年8月21│(A00465││(起訴書││││日)│1)││誤植為61│││││││5-19-1)││├──┼──────┼────┼────┼────┼───────┤││96年8月13日│A005108│賴春正│615-30-5│1128│││(96年8月21│(A00465││││││日)│4)││││├──┼──────┼────┼────┼────┼───────┤││96年8月16日│A005109│倪萊蒂│621-20-0│1364│││(96年8月21│(A00465││││││日)│5)││││├──┼──────┼────┼────┼────┼───────┤││96年8月16日│A005110│姚馨亞│617-20-4│1468│││(96年8月21│(A00465││││││日)│6)││││├──┴──────┴────┴────┴────┼───────┤│合計│2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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