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錦政選任辯護人陳家祥律師
陳忠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梁錦政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陳思帆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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