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0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榮聰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係於民國108年5月8日合法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且為被告聲請指定送達之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竟遲至108年5月31日始具狀提起上訴(見本院收狀戳之日期),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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