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李貞儀 律師 魏芳瑜 律師被告 阮素珍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07年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返還系爭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雖原告主張依107年度公告地價釋明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796元,然原告於10
7年間購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3715萬700元(見本院卷第55頁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第188頁之言詞辯論筆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715萬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90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2萬8720元,尚應補繳31萬28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