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南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營毒偵字第500、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裁定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茲查,被告業於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死亡,有 佑昇 醫院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件附卷可稽,則被告已無從到庭,本案停止原因已消滅,應予繼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馬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