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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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47號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3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繳納,該裁定已於97年3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