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06號原告 陳秋夷 被告 魏建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街○○號1、2樓(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105年5月6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4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請求遷讓之房屋價值計算,至於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部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
查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附近於105年7月間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108,948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10,846,863元(計算式:99.5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108,948元=10,846,863元,元以四捨五入),扣除系爭土地價值7,689,24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62.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4,000元×權利範圍(1/1)=7,689,2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7,623元(計算式:10,846,863元-7,689,240元=3,157,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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