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債務人 廖秀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
230號裁定自民國106年3月2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債務人自陳目前工作內容為販售玉蘭花,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有女兒 楊麗君 每月給付之扶養費3,500元,以及老人年金3,628元,合計1萬128元,此有債務人105年12月23日陳報狀、楊麗君出具之切結書、士林中正路郵局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卷可憑(見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0頁至第23頁)。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4,020元,總清償金額為28萬9,440元,清償成數為4.6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尚有南亞
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41股股票,其價值約1萬208元,(見消債更卷第49頁),債務人願全數提出,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42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24萬1,408元扣除必要支出17萬4,000元後餘6萬7,408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6,250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醫療費200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6,050元,顯低於臺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44元,故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又因債務人患有雙膝部退化性關節炎等病症,是認債務人之醫療費支出確屬必要,此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影本等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39頁、第53頁至第56頁)。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1萬128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6,250元,餘額為3,878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又債務人願將股票之等值現金納入更生方案償,以增加還款金額,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6,225,594元。││3.清償總金額:289,440元。││4.總清償比例:4.6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662,671│428│││股份有限公司│││├──┼────────┼────────┼───────────────┤│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91,382│59│││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10,259│330│││股份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873,426│1,210│││股份有限公司│││├──┼────────┼────────┼───────────────┤│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15,391│75│││有限公司│││├──┼────────┼────────┼───────────────┤│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65,326│42│││有限公司│││├──┼────────┼────────┼───────────────┤│7│台灣美國運通國際│202,466│131│││股份有限公司│││├──┼────────┼────────┼───────────────┤│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373,525│241│││股份有限公司│││├──┼────────┼────────┼───────────────┤│9│澳盛(台灣)商業│239,165│15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花旗(台灣)商業│460,346│297│││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19,911│271│││股份有限公司│││├──┼────────┼────────┼───────────────┤│12│滙豐(台灣)商業│612,375│395│││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124,189│80│││有限公司│││├──┼────────┼────────┼───────────────┤│1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73,160│112│││股份有限公司│││├──┼────────┼────────┼───────────────┤│1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02,002│195│││有限公司│││├──┼────────┼────────┼───────────────┤││合計│6,225,594│4,02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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