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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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權鋒選任辯護人林銘龍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權鋒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權鋒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937號案件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1年8月14日將其羈押。茲被告前因犯加重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5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提起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2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犯加重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上開二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
1年5月2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假釋期滿日為101年
7月20日),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因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之2條第1款至第2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由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監長依同法第74之3條第2項之規定,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經法務部審核後回覆照准,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接獲上開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函件後,因被告涉犯本件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遂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前述案件之殘刑,並自101年10月17日起執行殘刑2年又2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法務部
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430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助酉字第3222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是被告既已執行前案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不存在,應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