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 陳志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之失蹤人 陳氏 紅甘 、陳氏紅桃失蹤前最後戶籍所在地在「臺北州七星郡士林庄社子後港墘140番地」,為現行臺北市士林區,有聲請人提出失蹤人日據時期戶籍資料、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戶政資料士林緣起網路資訊頁面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伯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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