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31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姜沂棋 即 姜智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本金│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60,575元│自11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70%│││││││├──┼──────┼─────────┼──────┼───────┤│002│24,764元│自11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21%│││││││├──┼──────┼─────────┼──────┼───────┤│003│34,064元│自11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1%│└──┴──────┴─────────┴──────┴───────┘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