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二罪,分別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前揭二罪經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該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二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認附表所示各罪皆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復聲請就上陳二罪經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販賣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貳年│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廢止前肅清煙毒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條│例第5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86年7月間某日至│91年10月間某日至│同左││日期│86年9月3日│92年3月2日││├────┬───┼────────┼────────┼────────┤││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86年度偵字第1200│92年度毒偵字第80│同左││││7號│5號││├────┼───┼────────┼────────┼────────┤││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91年度上更一字第│92年度訴字第735│同左││事││1018號│號│││實├───┼────────┼────────┼────────┤│審│判決│92年7月2日│92年8月19日│同左│││日期││││├────┼───┼────────┼────────┼────────┤││機關│最高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2年度台上字第49│92年度訴字第735│同左││判││35號│號│││決├───┼────────┼────────┼────────┤││判決確│92年9月10日│92年9月25日│同左│││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之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減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叁月││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