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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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 黃蘭雅
林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淑惠 、 吳玉萍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扣除其因調解成立得聲請退還101,867元,尚應補繳50,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50,933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