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07號原告 劉嘉民 被告 游崴宇
李俊憶 上列被告二人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