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2號聲請人 林蘭銀 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相對人 何星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何星磊法官職務上違反民法車輛強制責任保險法、裁判費訴訟救助辦法,在法官職務上有罪確定,請求國家賠償新臺幣4億8988萬3680元(本院112年度重國字第23號,下稱系爭案件),爰就系爭案件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系爭案件,業經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足認其訴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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