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國防部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6月27日,犯妨害兵役罪,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439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撤緩偵字第6號),判處拘役20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