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18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原判決所諭知之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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