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公展 上列聲請人因與宣明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彭昭芬法官吳麗惠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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