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法定代理人 洪嘉宏 被告鴻石碎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百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6,700,200元(被告佔用面積30,36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為5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