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4號聲請人 莊銘財 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素梅 間請求改定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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