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盈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俊盛陳子凌 因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92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8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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