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淑銘 上列聲請人與 張威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威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原陳報之債務人姓名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提出除聲請狀所附line對話紀錄以外之債務人向台端借款之釋明文件。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