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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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甲○○行為後,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所犯,依上揭所述,關於定其應執行刑即仍應為新舊法比較。經核: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相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4條、第
6條至第8條及第10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條例第11條亦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減刑後之刑度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核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就已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減刑後之刑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罰金刑部分,被告行為後,本院裁定時,刑法第42條有關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業經修正,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雖涉實體事項,為實體上之裁定,但對所定執行刑各罪之確定判決內容,無從變更,況原判決已為新舊法比較,是本院就原確定判決所宣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自不能再予比較變更(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491號裁定意旨參照),僅就罰金刑單一宣告部分,依原確定判決所宣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併予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罪名│贓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93年10月間某日│94.06.02│││年月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南投地檢94年度│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第1181號│偵字第2910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易字第206號│96年度訴字第4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07.08│96.08.31││├───┼─────┼────────────┼────────────┼────────────┤││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4年度易字第206號│96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確定││││││日期│94.07.29│9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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