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五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健男書記官黃俊岳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
毒品行為,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四八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入所執行,經屆滿三月後,因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繼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六三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乃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停止戒治出所付保護管束,至同年十月十七日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執行完畢。然其於上述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九十三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三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確定,足認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
㈡其另於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
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二年,嗣雖曾上訴,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雖經上訴,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再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七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雖經上訴,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二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述五罪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三六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其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入監執行,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假釋期滿日期為同年十月七日。然其又於假釋期間內之九十三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九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復於同年間犯上述㈠部分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三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確定。上開末三罪嗣並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五○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而其上開假釋乃因此遭撤銷,留有殘刑八月又十六日。其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再度入監接續執行,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始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㈢詎乙○○仍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於九十六年十月十日十八時許,在位於南投縣埔里鎮之某成年男性友人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火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並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年十月十一日上午某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里鎮○○路○○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年十月十三日十七時整,為警對其依法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黃俊岳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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