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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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5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麗雅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6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麗雅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經處以罰鍰,五年內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李麗雅」,補充為「李麗雅(原名: 李蕙岑 )」、第4行「新北府勞外」,更正為「北府勞外」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李麗雅前於103年12月22日因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被裁處以行政罰鍰,5年內再為本案聘僱許可失效及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核其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罪。又查印度籍R男,係持觀光簽證於102年時入境,係屬未經許可來台工作之外國人;越南籍D男,則係原經勞動部許可來台工作,嗣因逃逸經撤銷聘僱許可而為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業據渠 等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管理系統頁面、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等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6至19、20至23、25至26頁)。又被告於民國107年3、4月間某日起至107年7月18日為警查獲日止,聘僱印度籍及越南籍勞工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係基於同一聘僱許可失效、未經許可外國人之目的,於密接之時、地為之,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聘僱印度籍外勞R男、越南籍外勞D男於承特熱處理材料有限公司從事機件加工,係以一行為,同時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及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處斷。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因非法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從事機件加工等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致受裁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應熟知對聘僱外籍勞工之相關規定,竟仍無視法令禁制及處罰,又違法聘用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亦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聘用之外勞人數、聘僱期間、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就業服務法第63條(罰則)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6964號被告李麗雅女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麗雅前於民國103年間,即因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至承特熱處理材料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後更名為承特國際有限公司)從事機件加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1款之規定,經新北市政府以103年12月22日新北府勞外字第0000000000號就業服務法罰鍰裁處書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40萬元確定。又於前次裁處後5年內之107年3、4月間某日,基於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工作之犯意,以月薪3萬元,聘僱RAJENDRANTHIRUMURUGAGANDHI(印度籍,護照號碼M0000000號)、DAOHUYTUYEN(越南籍,護照號碼M0000000號)等人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承特國際有限公司工地為其從事分類五金零件、工廠雜務等工作。嗣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員警於107年7月18日15時20分許在上址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麗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RAJENDRANTHIRUMURUGAGANDHI、DAOHUYTUYEN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新北市政府103年12月22日新北府勞外字第1032372302號就業服務法罰鍰裁處書、新北市政府10
6年12月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78764號公司變更登記函、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現場查獲照片10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處罰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檢察官何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