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調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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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519號

聲請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盛鴻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鄧盛鴻、 張翎馨 進行調解。然而,聲請人所述標的法律關係不明;其又記載可請股東張翎馨協助處理,則張翎馨即非爭議之相對人。本件依其性質、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無從調解,核無調解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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