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518號
聲請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就手機門號事宜進行調解,並請求通知 鄧盛鴻 、 黃鐸
、 張翎馨 等人參與協助。然而,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公司間上述紛爭調解事宜,已經本院111年度湖調字第387號事件受理,而未能成立調解。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調解,顯無調解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