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芮光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芮光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芮光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由被告自保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芮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6,000元,由被告於102年11月14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惟嗣該案確定,被告經桃檢執行時,傳、拘未到,有桃檢102年11月14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查,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被告已繳納之保證金6,000元,應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