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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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献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献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献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制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各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同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
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如業經執行完畢,仍不得因此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献祥因犯酒後駕車等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酒後駕車案件業已於民國103年4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固已執行完畢,然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惠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酒後駕車罪│酒後駕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28日下午3時28分│103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關年度及案號│年度撤緩偵字第266號│年度速偵字第36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3415號│103年度交簡字第7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9日│103年2月1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3415號│103年度交簡字第757號││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15日│10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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