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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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古香娘
盧玥梅楊秀蘭李玲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含骰子參顆)及賭資新臺幣柒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吳古香娘、盧玥梅、楊秀蘭、李玲玉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2年度偵字第47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麻將
1副(含骰子3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7,400元,係當場供賭博之器具及財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古香娘、盧玥梅、楊秀蘭、李玲玉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5月9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7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麻將1副(含骰子3顆)、賭資7,4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賭博現場圖、現場照片在卷可憑,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說明及規定,前開扣案物均得沒收,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