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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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743號債權人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世一 即 張炳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張世一即張炳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張世一即張炳煌戶籍資料註明其已遷出國外,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此有相對人張世一即張炳煌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張世一即張炳煌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