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欣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欣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欣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
三、經查,受刑人鍾欣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及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4、5號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90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裁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2月、1年4月及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2月。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附表:受刑人鍾欣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竊盜│侵入住宅竊盜│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5月17日│103年12月13日│103年5月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010號│104年度偵字第2157號│103年度偵字第1877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8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348號││├───┼────────────┼────────────┼────────────┤││日期│104年4月2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8月1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8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348號││├───┼────────────┼────────────┼────────────┤││日期│104年5月25日│104年8月11日│104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437│104年度執助字第626號│104年度執助字第678號│││②編號1至3及6業經裁定│②編號1至3及6業經裁定│②編號1至3及6業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4│5│6│├───────┼────────────┼────────────┼────────────┤│罪名│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5月7日│103年5月7日│103年5月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881號│104年度偵緝字第881號│104年度偵緝字第32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90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90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60號││├───┼────────────┼────────────┼────────────┤││日期│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104年8月14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90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9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944號││├───┼────────────┼────────────┼────────────┤││日期│104年9月18日│104年9月18日│104年10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711號│104年度執助字第711號│104年度執助字第794號│││②編號4、5原判決已定應│②編號4、5原判決已定應│②編號1至3及6業經裁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7│││├───────┼────────────┼────────────┼────────────┤│罪名│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3月2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58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19號││││├───┼────────────┼────────────┼────────────┤││日期│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19號││││├───┼────────────┼────────────┼────────────┤││日期│104年1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0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