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23號
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0二三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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