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騄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雋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展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587,879元,參照上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紹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