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凱驛
陳志瓊
王瀚陞
潘彥瑎
毛首綸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民國111年10月26日10時30分續行審理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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