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繼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199號聲明人 王忠美 臺東縣○○市○○路0段00巷00弄00○0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 王忠慧 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死亡前,係設籍於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見本院卷附戶籍謄本),堪認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之住所係位於彰化縣境內。故本件自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既然並非管轄法院,爰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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