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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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法定代理人 趙文元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東興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東興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人未表明賴東興之繼承人人別資料,本院無從確定債務人之正確人別,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