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振維

被告 吳閻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98元(計算式:本金223,816元+如附表所示利息4,791元+違約金491元=229,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金秋伶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23,816元

113年6月6日

114年2月10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250/365)年

3.125%

4,791元

2

違約金

113年7月6日

114年1月5日

(184/365)年

0.3125%

353元

3

114年1月6日

114年2月10日

(36/365)年

0.625%

138元

合計

5,282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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