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3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振維
被告 吳閻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98元(計算式:本金223,816元+如附表所示利息4,791元+違約金491元=229,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金秋伶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23,816元
113年6月6日
114年2月10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250/365)年
3.125%
4,791元
2
違約金
113年7月6日
114年1月5日
(184/365)年
0.3125%
353元
3
114年1月6日
114年2月10日
(36/365)年
0.625%
138元
合計
5,282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