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4年度苗司簡調字第77號(調3)
聲請人 蔡文貴
相對人 邱政發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簡調字第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曹靖
書記官周煒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蔡文貴到
相對人邱政發到
調解委員 張條清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給付方
式如下:
㈠相對人已於本調解成立之日前給付20,000元予聲請人,經聲
請人確認無誤。(簽名:蔡文貴)
㈡餘款142,000元部分,則自民國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最後一期給付2,000元。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㈢前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
二、聲請人就本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
聲請人蔡文貴
相對人邱政發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周煒婷
司法事務官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