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9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友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智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9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友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