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珍祥 之全體繼承人間清償水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查報被繼承人吳珍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其繼承人全體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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