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津樂
陳昱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9年度偵字第17191號被告陳昱廷、呂津樂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期滿。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現金,各為侵害商標權之物、被告陳昱廷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聲請意旨贅引刑法第38條第2項、漏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茲予刪除、補充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8條之1第
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四、再者,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陳昱廷、呂津樂涉嫌違法行為地及其等住所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聲請自有管轄權。
五、經查:
㈠、被告陳昱廷、呂津樂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2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71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0月2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聲請准許部分:⒈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
冒如附表編號1至3「商標權人」欄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暨附件之商標註冊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2份、BEATS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暨所附仿品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
1份、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暨所附仿品照片1份(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7191號卷〈見偵卷〉第209至215、241至242、247至261、273至294、303至321頁)附卷可稽,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⒉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現金新臺幣3,000元,係被告陳
昱廷販賣侵害商標權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且為被告陳昱廷所有,亦據被告陳昱廷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29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⒊綜上,聲請人聲請將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聲請駁回部分: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未經驗證人員進行驗證,此有前揭BEATS、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各1份可佐(見偵卷第247、303頁),是無證據證明上述扣案物確屬仿冒商品,非屬商標法第98條所稱應予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聲請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商標權人│備註│├──┼─────────┼────────────────┼────┼────────┤│1│Apple充電頭3件、│第00000000號(112年12月31日)、│美商蘋果│一、本件聲請書所│││Apple充電線14件、│第00000000號(110年3月31日)、│公司│附緩起訴處分│││Apple耳機2件│第00000000號(114年10月15日)、││書附表編號1││││第00000000號(108年6月30日)││「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欄之││││││「第0000000││││││號」,係屬誤││││││載,應予更正││││││如右列所示。││││││二、驗證人員驗證││││││後,確認左列││││││扣案物並非原││││││廠生產之商品││││││。│├──┼─────────┼────────────────┼────┼────────┤│2│Beats耳機38件│第00000000號(109年11月15日)│美商節拍│驗證人員驗證後,│││││電子有限│確認左列扣案物並│││││公司│非原廠生產之商品││││││。│├──┼─────────┼────────────────┼────┼────────┤│3│三星充電器104件、│第00000000號(109年12月15日)、│南韓商三││││三星充電頭40件、三│第00000000號(114年5月15日)、│星電子股││││星充電線24件、三星│第00000000號(112年8月31日)、│份有限公││││耳機6件、三星電池│第00000000號(114年6月30日)│司││││72件││││├──┼─────────┼────────────────┼────┼────────┤│4│現金新臺幣3,000元│無│無│係被告陳昱廷之犯││││││罪所得│└──┴─────────┴────────────────┴────┴────────┘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沒收與否│備註│├──┼───────┼────┼───────────────────────────┤│1│Apple耳機5件│否│驗證人員不予驗證,其中2件並無標有美商蘋果公司之商標圖│││││樣;另3件需要美商蘋果公司提供更高階資訊,才能進行驗證│││││。│├──┼───────┼────┼───────────────────────────┤│2│Beats耳機5件│否│驗證人員不予驗證,需要美商蘋果公司提供更高階資訊,才能│││││進行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