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郁程被告林煒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郁程、林煒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楊凱婷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