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 蔡宇南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 律師被告 蔡春雄
蔡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變更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8萬9,176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拆屋還地部分價額即土地公告現值8,800元/㎡x(甲建物面積171.68㎡+乙建物面積136.25㎡)}+{訴之聲明第三項不當得利請求金額4萬4,239元+3萬5,
153元}=278萬9,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621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2萬1,988元,仍應補繳6,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