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杜怡萱 非訟代理人 呂素菱 相對人 張樵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4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自106年4月11日至107年4月1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無。
(八)相對人:張樵嘉。嗣相對人於106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並簽發同額之本票一紙及設定上開抵押權提供擔保,經聲請人於107年3月17日提示僅獲部分付款50萬元,尚欠本金5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第三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10月9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半山││390│空│1538│288分之5│張樵嘉││││││││白││││├──┼───┼────┼────┼────┼────────┼─┼─────────┼──────┼──────┤│002│南投縣│南投市│半山││390-1│空│400│288分之5│張樵嘉││││││││白││││├──┼───┼────┼────┼────┼────────┼─┼─────────┼──────┼──────┤│003│南投縣│南投市│半山││390-4│空│838│288分之5│張樵嘉││││││││白││││├──┼───┼────┼────┼────┼────────┼─┼─────────┼──────┼──────┤│004│南投縣│南投市│半山││390-7│空│685│288分之5│張樵嘉││││││││白││││├──┼───┼────┼────┼────┼────────┼─┼─────────┼──────┼──────┤│005│南投縣│南投市│半山││390-10│空│4128│288分之5│張樵嘉││││││││白││││├──┼───┼────┼────┼────┼────────┼─┼─────────┼──────┼──────┤│006│南投縣│南投市│半山││390-12│空│3167│288分之5│張樵嘉││││││││白││││├──┼───┼────┼────┼────┼────────┼─┼─────────┼──────┼──────┤│007│南投縣│南投市│半山││390-15│空│390│288分之5│張樵嘉││││││││白││││├──┼───┼────┼────┼────┼────────┼─┼─────────┼──────┼──────┤│008│南投縣│南投市│半山││390-16│空│1154│288分之5│張樵嘉││││││││白││││├──┼───┼────┼────┼────┼────────┼─┼─────────┼──────┼──────┤│009│南投縣│南投市│半山││390-18│空│1978│288分之5│張樵嘉││││││││白││││├──┼───┼────┼────┼────┼────────┼─┼─────────┼──────┼──────┤│010│南投縣│南投市│半山││390-22│空│1545│288分之5│張樵嘉││││││││白││││└──┴───┴────┴────┴────┴────────┴─┴─────────┴──────┴──────┘※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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