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甲○○○
之2被告嘉百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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