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叁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保險上字第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之裁判費新台幣六萬三千三百七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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