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918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