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53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53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