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5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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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53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